拍賣當事人 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
拍賣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委托人 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競買人 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買受人 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競買人。“競買人”、“買受人”有時亦統稱買家。
拍賣標的 委托人委托拍賣人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成交價 又稱“落槌價”,指拍賣會上拍賣師落槌決定拍賣標的售予某一買受人的價格。
參考價 又稱“估價”,不屬最后確定之售價。
拍賣底價 又稱“保留價”,指拍賣人與委托人對其委托的拍賣標的的共同商定,的最低出售價格?! ?/span>
傭金 又稱“代理費”,指拍賣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拍賣收益 指拍賣人在拍賣成交后支付給委托人的出售拍賣標的的款項凈額,即成交價扣除傭金及委托人應付應計費用后的余額。
拍賣的好處 它通過一個賣方(拍賣機構)與多個買方(競買人)進行現場交易,使不同的買方圍繞同一物品或財產權利競相出高價從而在拍賣競價中去發現其真實價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觀隨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場需求,最終實現商品的最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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